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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卫生监督所简介
    承德市卫生监督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办发[199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撤并原承德市卫生防疫站等4个单位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成立的,是承德市卫生局依法在全市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承德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额事业单位,现有编制76人,下设14个科室:办公室、党务人事科、财务科、许可审办科、培训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2、3科、学校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科、医疗卫生监督1、2科、稽查科、信息宣传科。承担着《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六部法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25个条例,及卫生部门400多个规章的监督执法职能,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等方面,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承德市卫生监督所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一)职业卫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相关的防治规划和相关的地方性规定,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对取得体检、监测、诊断等相关职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省卫生厅完成资质单位的审核、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对职业病诊断单位的职业病报告程序、内容、人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每年的4月底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会前期准备、召开以及报告的出具等相关工作;对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放射卫生。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介入)许可的受理、专家评审、现场审核和许可证的出具等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建设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对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情况、患者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新改扩建放射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等;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公共场所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核、初审和许可证的出具等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负责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和卫生设施等监管和抽样监测。负责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卫生学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负责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核、初审和许可证的出具等工作;对饮用水的周围环境、设备、布局、人员、制度、检验报告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等进行监管和抽样监测。对涉及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产品批件(批号)、检验报告等项目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处罚。
(五)消毒产品卫生。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对涉及消毒效果卫生安全的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处罚。
(六)医疗执法。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核、初审和许可证的出具等工作;负责医疗单位的登记、校验、变更等的日常性监督,对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负责对医疗感染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参与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打击(非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学校卫生。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饮用水卫生以及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教学环境、生活环境进行卫生监督指导;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处罚。
(八)传染病防治。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保藏等进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基础设施等建设达到标准,实行乡镇派出机构和协管员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行政处罚网上系统正常规范上线运行,实现网络直报;提高卫生监督快速检测、综合执法等能力;起草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规划;对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对执法着装、标识以及风纪管理;制定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加强卫生监督队伍惩防体系建设。
(十)牵头或参与起草卫生监督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和规范下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人员以及执法行为的稽查;受理投诉、举报、上访以及执法过错等相关事件。
(十一)从业人员培训。每年开展监管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十二)信息宣传。充分利用宣传周等方式组织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在主要媒体正面报道工作信息;及时将工作中的特点、重点和设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信息向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报送。
(十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十四)重大活动保障。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或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重大活动保障性工作。
(十五)其他。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或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指令性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